目 录
第一部分 丹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科室构成
第二部分 丹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3年部门预算
第一项、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情况报告
第二项、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项、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第四项、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丹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丹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负责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非传染性疾病等预防与控制工作。
(二)、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害疫情应急处置等工作。
(三)、负责疫情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开展疾病监测,收集、报告、分析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等公共卫生信息工作。
(四)、负责开展食源性、职业性、放射性、环境性等健康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工作,提出干预策略和措施;对全市免疫策略的实施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五)、负责疾病病原生物检测、鉴定和物理、化学因子检测等工作。
(六)、负责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对公众进行健康指导和不良健康行为干预等工作。
(七)、负责疾病预防控制技术管理、相关科研、技术应用及推广、业务培训与指导等工作。
(八)、承担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科室构成
(一)办公室
(二)党群工作部
(三)规划财务部
(四)业务应急部
(五)健康促进部
(六)传染病防控部
(七)免疫规划部
(八)病媒生物防制部
(九)慢病地方病防控部
(十)职业放射卫生部
(十一)环境食品学校卫生部
(十二)检验检测部
第二部分 丹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3年部门预算
第一项 丹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情况的报告
丹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情况汇报如下:
2023年部门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市卫生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部门编制预算总额是2689.55万元,预算的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收入2587.55万元,事业收入102万元。
预算的支出总额为2689.55万元,其中:
基本支出2580.55万元:工资福利支出2167.5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20.6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92.42万元;
项目支出109万元。
(一)2023年本级预算编制具体情况
1、收入预算编制情况: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预算总额是2689.55万元, 预算的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收入2587.55万元,事业收入102万元。
2、支出预算编制情况:
预算的支出总额为2689.5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580.55万元:工资福利支出2167.5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20.6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92.42万元。
项目支出109万元,具体项目情况如下:
(1)、卫生检测、病媒生物防治工本费支出专项70万元
(2)、健康教育业务经费8万元
(3)、突发疫情专项防治经费7万元
(4)、物业费项目24万元
(二)预算基础性工作情况
1、丹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关于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编制了2023年部门预算项目库,项目预算总额109万元,一般公共预算安排109万元。
2、绩效目标情况。按照市财政局关于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2023年预算总额2689.55万元整体纳入绩效考核管理。
3、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情况:2023年未申报政府采购预算
4、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没有政府性债务。
第二项 丹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部门预算公开表
(见附件:共19张附表)
第三项、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部门预算单位公车数量为13辆,其中包括4台封存车辆因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待上缴,房屋建筑面积12790.41平方米,取暖面积9855平方米。
第四项、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编制要求,2023年项目预算绩效目标应编4项,实编4项,涉及金额2689.55万元。编制预算绩效目标的覆盖率为100%,所有申报预算安排的项目都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和指标编制按实际情况尽量细化、量化,以定量表述为主,不能量化表述的,均采取可衡量的定性表述。
部门预算公开表中无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支出
第三部分 丹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23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丹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3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项目支出。
二、关于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预算中“三公”经费预算26.45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5.65万元,与去年持平。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 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 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 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 事业收入:反应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7. “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未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基本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0、 医疗卫生(类)其他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款)其他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方面的支出。
11.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丹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3年1月16日